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表见代理中的责任承担问题

发布时间:2017-11-22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赵某经营一家滴管带厂,夏某自称是新疆华夏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,联系赵某提供滴灌带,后赵某运送了价值10万元的滴灌带到夏某所在的工地,夏某出具了盖有新疆华夏建筑公司公章的收条一张,后滴灌带被夏某低价转卖,经法院认定夏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,那应当由夏某承担责任还是华夏公司承担责任,或者两者承担连带责任?

  表见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,即代理所实施法律行为(合同)的效力直接且仅拘束相对人和本人,所以应只有本人华夏公司承担支付滴灌带货款的义务。无权代理人夏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:“委托书授权不明的,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,代理人负连带责任”。除此之外,不发生被代理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,除非二者构成共同侵权,故本案不存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。至于华夏公司是否需依据收条向夏某主张承担责任,则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法律关系,应当是另案解决的问题。(作者:秦剑锋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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